杨 林 沈春蕾|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困境与对策
杨 林
杨林,农学博士,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沈春蕾,山东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是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海洋碳汇产品具备正外部性、稀缺性、差异性、竞争性与排他性特征,其价值实现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利用政策工具与市场机制实现海洋碳汇产品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过程。当前,我国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面临制度不明、标准缺失、效率低下、支撑乏力、补偿缺位等困境。鉴于此,促进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应推进顶层设计,抢占海洋碳汇标准制定的国际话语权,健全海洋碳汇产品交易机制,探索蓝色金融创新产品,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引言及文献述评
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海洋是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海洋储存了全球约93%的二氧化碳,每年可吸收约1/3人类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其固定和储存碳的容量和效率明显高于森林,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碳汇还具有多样化的生态系统服务和功能,包括缓冲污染、海洋资源养护、提供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休闲游憩等,对促进经济、生态、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充分发挥海洋碳汇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功能,中国提出并不断推进“蓝碳计划”。2015—2019年间,国家陆续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对发展海洋碳汇作出重要部署,鼓励探索建立蓝碳标准体系及交易机制。2021年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此后,各地开始探索海洋碳汇产品价值的实现路径。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并施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正式重启;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以下简称《红树林营造》),为发展海洋碳汇提供方法学支撑。将海洋碳汇资源资产化,实现海洋碳汇产品价值,是实现碳中和战略目标、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有力抓手。然而,当前海洋开发环境复杂,滩涂种植和后期管护等活动成本高、综合收益见效慢,海洋碳汇产品的资本回报率较低,导致其对私人部门投资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双碳背景下,探究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有助于推动海洋碳汇资源资本化进程,从而实现“海洋碳汇资源优势→海洋碳汇产品收益→海洋生态修复与增值→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协同提升”的良性循环,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有效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关于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核算海洋碳汇价值。沈金生和梁瑞芳基于海洋牧场生产获得的蓝色碳汇总净收益现值和其他渔业用海净收益现值,计算海洋牧场蓝色碳汇交易价格。孙康等以碳税法和人工造林法核算出的价值均值作为海水养殖业固碳节约的经济价值。二是构建海洋碳汇交易机制。赵云等在原有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探索海洋碳汇交易模式,明确交易主体与交易流程。曹云梦和吴婧探讨了我国海洋碳汇交易的动力、实现与保障机制。李淑娟等从完善法律制度、统一核算标准、促进多元主体交易等角度提出滨海湿地蓝色碳汇交易实现路径。三是讨论海洋碳汇的生态补偿问题。曹港程和沈金生尝试设计海洋碳汇产品生态补偿标准。李明昕等认为,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碳汇交易的支持力度,探索碳金融衍生品。
综上,已有成果大多探索某一类或某一区域内海洋碳汇的价值核算或碳交易与碳金融等具体价值实现方式,尚未系统梳理海洋碳汇产品多元价值实现的困境与应对之策。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逻辑机理,总结国内外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探索,研判中国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拓宽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海洋碳汇产品的多元价值实现、助力碳中和提供参考借鉴。
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逻辑机理
(一)海洋碳汇产品的内涵与特征
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联合发布《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首次使用并界定“蓝碳”一词,明确了海洋生态系统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碳循环中的作用。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和保护国际基金会联合发起“蓝碳倡议”,将海洋碳汇纳入碳市场的交易范畴。2013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2013年增补:湿地》,首次将红树林、盐沼湿地、海草床三大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列入温室气体清单,这标志着“海洋碳汇”被正式纳入全球气候规制体系。
海洋碳汇又称“蓝碳”,是指海洋生态系统吸收并储存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和机制,主要包括海岸带蓝碳(红树林、盐沼湿地、海草床等介导的碳汇)、渔业碳汇(养殖贝类、藻类等介导的碳汇)与开阔海区蓝碳(微型生物等介导的碳汇)三大类。海洋碳汇产品是符合海洋碳汇方法学要求且经过审定、登记、核查、监测、报告,可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的碳信用产品,具有正外部性、稀缺性、差异性、竞争性与排他性特征。正外部性是指海洋碳汇产品能够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后果,且大部分受益人无需支出相关成本。稀缺性是指能够吸收、固定并储存二氧化碳的海洋生态系统有限,再加上海洋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等引致海洋生态系统破坏,导致能够被相关方法学认证且可以进行交易的海洋碳汇生态系统的数量与质量有限。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巨大需求下,海洋碳汇产品的稀缺性更加凸显。差异性是指依托于不同类型的海洋生态系统载体,海洋碳汇产品数量、类型、碳汇功能等存在明显的地域和时间差异。因此,相关方法学研究、碳汇计量监测与交易价格确定呈现较大差异性。竞争性与排他性是指作为可计量、可交易的商品,进入碳市场交易的海洋碳汇产品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具备私人物品的竞争性与排他性特征,碳信用需求方为获得海洋碳汇产品要支出相应的成本。
(二)海洋碳汇产品的价值构成与价值实现
海洋碳汇产品具备商品的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使用价值体现在通过碳汇功能实现固碳增汇,不仅可以抵消碳排放,还可以产生防风固浪、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产业、改善人居环境等生态服务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体现为,在方法学研究、项目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修复过程中投入了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交换价值形成的基础。
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为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理论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区别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强调将生态系统的环境功能作为一种有偿服务,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服务供给者支付,用于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基于这一理论,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是将海洋碳汇产品蕴含的内在使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与政策安排,以市场化或非市场化手段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海洋碳汇产品的生态效益可以转化为经济效益,逆向激励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增加海洋碳汇产品供给,促进可持续发展与人类健康,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第一,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促进渔民增收、经济增长方面。从个体层面来看,渔民可以出售海洋碳汇产品获取经济收益,拓宽渔民收入渠道;从区域层面来看,海洋碳汇产品交易可以创造就业机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第二,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生态效益体现在海洋碳汇资源具备多样化的生态系统功能与服务。红树林、盐沼湿地、海草床、贝藻养殖等海洋碳汇项目具有固碳增汇、缓解气候变化等功能,还能提供多种生态系统服务,如净化水质、吸收处理废弃物、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渔业资源、避免海岸侵蚀、为海洋生物提供栖息地、促进海洋生物物种多样性等。第三,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社会效益主要为促进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与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是食物的重要来源之一,发展海洋碳汇产品可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全球粮食安全,调节人类膳食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开发海洋碳汇会衍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监测和管理、数据分析等配套产业,通过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水质、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养护,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国内外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探索
(一)国外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
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海洋碳汇的价值和潜力,部分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展蓝碳相关研究,探索海洋碳汇产品的市场化交易和融资模式。
1.海洋碳汇产品交易
海洋碳汇产品交易是指需求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供给者购买经核证的海洋碳汇产品来中和自身的碳排放量,是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化手段。目前,国际海洋碳汇产品市场交易机制主要包括强制碳市场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与自愿碳市场中的核证碳标准认证机制(VCS)、维沃计划标准认证机制(PVS)。
强制碳市场中的CDM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主导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在该机制下发布的《退化红树林生境的造林和再造林(AR-AM0014)》《在湿地开展的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AR-AMS0003)》两个方法学文件对红树林等蓝碳项目开发具有指导作用。然而,CDM采用的集中式审核流程较为复杂,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较高,导致目前在CDM机制下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蓝碳项目仅有塞内加尔海洋群落红树林修复项目。该项目的开发以AR-AMS0003方法学为基础,预计在2008—2038年间每年吸收2704公吨二氧化碳。然而,该项目产生的碳汇量尚未被成功交易。
自愿碳市场下的VCS由非营利组织VERRA建立,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自愿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滨海湿地创造方法学(VM0024)》《潮汐湿地和海草恢复方法学(VM0033)》均属于VCS方法学体系。VCS机制下的碳汇项目开发无须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易于实施且灵活,目前有塞内加尔、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和哥伦比亚等海洋保护区的红树林项目。其中,印度尼西亚的红树林修复和海岸绿带保护项目通过恢复种植红树林吸收二氧化碳,丰富了当地生物的多样性,帮助渔民建立可持续渔业,支持妇女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
维沃计划标准认证机制(PVS)下开发的碳汇项目多为社区主导,交易规模较小。马达加斯加的Tahiry Honko项目和肯尼亚加齐湾的Mikoko Pamoja项目是首批经由PVS认证的红树林保护项目。该项目由社区主导,通过出售碳信用额度来筹集资金,最终将项目收益反馈给社区的教育、健康和用水保障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海洋碳汇产品基金
UNFCCC要求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财政援助,调动气候融资,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UNFCCC目标。为此,UNFCCC建立了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财政资源的融资机制,将全球环境基金(GEF)、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等作为融资机制的运作实体,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蓝碳项目发展。在蓝碳专项基金方面,2021年亚马逊与保护国际基金会共同成立国际蓝碳研究所,推动蓝碳项目开展,支持东南亚及其他地区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的修复与保护。2022年,澳大利亚联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共同建立蓝碳加速基金,为发展中国家的高质量蓝碳项目开发和实施提供资金支持。蓝碳加速基金关注项目的生态、社会效益,注重项目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推动作用。这些蓝碳基金的投资依据为我国未来海洋碳汇项目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3.海洋碳汇产品保险
海洋碳汇保险旨在为海洋碳汇项目提供保险方案,是控制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自然、市场和技术等风险的重要金融手段,为海洋碳汇产品提供碳汇损失风险保障。2020年,保护国际基金会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生态修复保险服务公司,该公司利用红树林减灾效益年费和红树林碳汇交易收益,为4000公顷红树林保护和恢复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基于海洋碳汇项目风险管理而开发的蓝色保险项目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工作的重要资金来源,以碳汇交易或保险收益反哺碳汇项目区的保护与恢复已成为国际上的常见做法。
(二)国内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
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在市场交易、蓝碳基金、质押贷款、指数保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1.海洋碳汇产品交易
目前,我国海洋碳汇市场尚处于开发、探索阶段。部分省市已开始自发探索海洋碳汇产品交易,其交易产品类型主要为红树林与海洋渔业碳汇(见表1)。地方性的海洋碳汇产品交易实践助推了蓝碳资源的市场化进程,其项目收益主要用于生态修复、渔民增收和社区公益,所购碳汇多用于中和企业活动产生的碳排放。海洋碳汇产品交易实践实现了海洋碳汇产品在促进增收、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经济效益,固碳减排、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生态效益,改善村集体生计的社会效益,成为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新支点。但目前我国海洋碳汇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尚未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价格形成机制,缺乏有效经济激励。
2.海洋碳汇产品基金
我国的海洋碳汇产品基金以企业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为主要来源,并致力于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用于支持海洋增汇项目,以增加海洋碳汇产品供给。设立海洋碳汇产品基金,可以有效解决海洋碳汇项目因普遍存在的签发周期长、价值实现难、碳汇资产长期搁置等造成的融资困难,为蓝碳项目开发、建设与运营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2021年7月,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合作设立全国首个蓝碳基金,资金专项用于采购海洋碳汇,推出全国首张以海洋碳汇结算的“碳中和”机票。交易所得可继续用于碳汇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促进保护区与社区共建,持续提升海洋碳汇应对气候变化的功能。引导并鼓励更多的蓝碳基金投资运作,是未来我国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3.海洋碳汇产品质押贷款
鉴于海洋碳汇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高,部分金融机构以海水养殖产生的减碳量、固碳量远期收益权为切入点,推出特色贷款服务,化解小微渔业企业和个体渔民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山东青岛、烟台、威海、滨州,江苏盐城,广东汕头等已落地多笔海洋碳汇质押贷款(见表2)。
现有海洋碳汇质押贷款多以企业参与藻类养殖、湿地保护等海水养殖碳汇价值的预期收益权质押为增信手段,将碳汇价值转化为质押品。2022年11月,威海市商业银行文登支行开发“海洋碳汇保险+信贷”的银保合作新模式,以养殖企业前期投保的牡蛎碳汇指数保险单为质押物,若因赤潮等海洋灾害导致牡蛎损毁,企业难以归还贷款,银行可用质押保单的赔款优先偿还贷款,转嫁信贷风险。投放海洋碳汇质押贷款能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困难问题,使海洋碳汇资源变为可变现的碳汇资产,打通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绿色金融通道。
4.海洋碳汇产品指数保险
由于海洋养殖、勘察定损复杂,海洋灾害易造成海洋碳汇生态系统大面积损毁,固碳效果缺乏有效保障,因此,现有海洋碳汇保险多采用指数的方式理赔,以实现其损失补偿、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的功能。参照海洋碳汇产品的增汇能力、碳汇市场交易价格等定制海洋碳汇指数保险方案,既能有效化解养殖过程中的灾害风险,又能借助保险杠杆,将损失补偿用于灾后海洋碳汇资源救助、生态保护修复等生产活动,为激活蓝色生态链注入新动能。2022年5月,全国首单海洋碳汇指数保险在威海落地,采用触发即赔原则,若海草床因特定海洋环境变化造成碳汇减弱,保险公司将为投保方进行赔偿。同年6月,烟台黄渤海新区发布国内首单政策性海洋碳汇指数保险,将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于保险产品定损,赔偿款用于提升海洋有机碳含量,恢复和提高海洋固碳水平。2023年,平安产险于深圳承保全国首单红树林碳汇指数保险,为福田自然保护区的红树林碳汇价值实现提供风险保障和防灾减损服务。但现有指数保险的覆盖面非常有限,多是针对特定沿海地区特定的小规模海洋碳汇产品。
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困境
我国在海洋碳汇产品开发、交易、海洋碳汇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面作出许多有益探索。然而,从当前的现实需求来看,目前我国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制度不明、标准缺失、效率低下、支撑乏力、补偿缺位等问题。
(一)制度不明:相关政策法律与监管机制不完善
健全海洋碳汇产品认证、核算、交易、投资等相关政策与法律体系,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是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保障。然而,当前相关政策依据缺乏、法律缺失、产权模糊、监管不足限制了海洋碳汇交易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运行。一是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以配额为主,可用于抵消碳排放配额清缴的CCER比例不超过5%,且基线和额外性要求过于严格,关于海洋碳汇产品是否以及如何参与到全国碳市场交易中,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依据。二是海洋碳汇及其交易过程缺乏法律保障。我国海洋相关法律法规均侧重于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并未将海洋碳汇纳入考量范围,使得相关部门难以对破坏或损害海洋碳汇资源的责任者进行处罚。三是我国海洋碳汇产品所依托的海域为国有属性,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剥离,国家享有对海洋资源的支配权和管理权。然而,由于海洋碳汇产品具有弥散性、流动性、跨区域等特征,难以对其进行明确划分,且关于海洋碳汇资源的使用权、归属权、收益权,以及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责归属问题尚存争议,导致易出现产权交叉重叠和缺位遗漏现象。在产权难以明晰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成本和经济收益纠纷,不利于海洋碳汇产品市场交易的推进。四是尚未建立针对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过程的监管机制,在碳汇产品审批、认证、监测等方面存在监管规则不明确和机构责任不清的情况。
(二)标准缺失:尚未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海洋碳汇方法学
海洋碳汇的科学核算与监测是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基础,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海洋碳汇方法学体系是保证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尽管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红树林营造》,但目前关于不同类型海洋碳汇建设程度不一,固碳机理、计量依据仍存在争议。与国际上已出台的海洋碳汇相关方法学相比,我国制定发布的相关方法学数量少且国际认可度不高,尚未形成一套国际普遍认同、权威性强的核算方法和监测标准体系。同时,因海洋碳汇生物多样性较强,不同海洋生物碳汇机理不同,加上受气候变化、季节性变化、生态适应性等的影响,现有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推广性和应用性较弱,未能充分体现蓝碳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与动态变化,导致难以对全域范围内的海洋碳汇进行精准计量与监测,极大限制了海洋碳汇产品的价值实现。
(三)效率低下:海洋碳汇产品交易机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
灵活高效的交易机制是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一环。目前海洋碳汇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仍处于摸索与开发阶段,核算方法、行业规范、认证流程、技术标准与交易机制不成熟,难以实现规模化交易。第一,海洋碳汇相关方法学不明确且认证流程复杂,项目开发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第二,现有海洋碳汇产品交易主要是由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进行的小规模、区域性交易,缺乏明确的交易规则、核证标准、产品定价、监督主体,规范的市场交易体系尚未建立。目前国内仅有广东湛江的红树林造林项目符合VCS评审,其他项目的规范性较弱。第三,海洋碳汇产品价格的非市场化特征较为明显,规范成熟的价格机制尚未建立,产品缺乏定价依据。例如,2022年我国首单村集体海洋碳汇以5元/吨的价格进行交易,远低于当年全国碳市场的成交均价45.61元/吨。但2023年全国首单红树林保护碳汇拍卖的起拍价高达183元,成交价为起拍价的2.65倍,并不能正常反映碳汇市场的供求情况。第四,我国海洋碳汇产品供给方多为个体渔民或中小型养殖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分布较为分散,对碳汇交易与碳市场的了解程度较低;大部分个体或企业业主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组织,导致碳汇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交易成本较大,由此对海洋碳汇产品交易的实现造成了一定阻碍。第五,支撑海洋碳汇产品市场建设的配套产业不足,相应的咨询、科研、代理机构方兴未艾,不利于海洋碳汇的可持续发展。
(四)支撑乏力:应对多重风险的金融支持力度较弱
海洋碳汇产品在项目开发与交易过程中面临多重自然风险与人为风险。海洋碳汇资源极易受到病虫害、台风风暴潮、寒潮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海洋碳汇产品遭受损失,国际气候谈判进程、政府优先事项变更、评价标准不完善、产权关系与资金供给调整等带来了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碳市场供求失衡、碳价非周期性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金融机构与其他交易主体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健全带来的市场风险,养殖经验、项目管理经验不足、计量监测不全面等造成的技术风险等,都可能造成海洋碳汇产品难以实现其价值。
开发基金、债券、保险等金融及其衍生工具是对冲海洋碳汇产品多重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海洋碳汇发展较晚,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尚处在探索阶段,碳汇价格低迷,导致金融机构对短期内收益并不显著的海洋碳汇项目缺乏投资兴趣。尽管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发布海洋碳汇金融产品,但推广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少数沿海省份,中小海水养殖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且成本过高等问题仍存在。金融机构缺乏熟悉海洋碳汇产品相关市场运作模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现有海洋碳汇产品质押贷款额度偏低,且由于海洋环境的连通性、流动性、水体掩蔽性等特点,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保险金额难以测算、责任范围不全面、理赔方式较为复杂、风险补偿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五)补偿缺位:海洋碳汇生态补偿制度长期缺位
完善海洋碳汇产品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长效政策手段。海洋碳汇产品生态补偿是指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方式向海洋碳汇产品供给方提供经济补偿。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政策,以调节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但现有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即使是发展较快的林业碳汇,也尚未被中央政府纳入森林生态补偿范畴。而以政府为主导的海洋生态补偿也面临较大挑战。一是政府生态补偿依赖财政预算。在政府财政收支紧张的情况下,海洋生态补偿的可行性、规模与有效性无法保证。二是难以进一步发挥海洋碳汇生态效益。政府对海洋碳汇产品进行生态补偿意味着降碳成本直接由政府承担。对海洋碳汇产品供给方来说,政府补偿会挤出供给方投入,不利于进一步培育海洋碳汇资源;对需求方来说,不直接承担海洋碳汇产品的相关降碳成本,无法对其形成成本压力和倒逼机制,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其节能减排积极性。三是政府难以对海洋碳汇产品补偿进行有效定价。当生态补偿价格太低时,相关政策无法发挥激励作用;当生态补偿价格太高时,可能引发相关领域过度投资,且在财政上不具有可持续性。
助力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对策
(一)推进顶层设计,坚持上下联动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地方探索相结合。制定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总体方案,明确海洋碳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原则与程序、评估核算、考核监管等标准体系。推进海洋碳汇交易立法,明确海洋碳汇产品交易的法律定位、产权归属、市场监管等配套保障措施,以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建设推动基层实践,规范海洋碳汇产品的有偿使用。在海域使用权的基础上,界定海洋碳汇产品供求双方,明确海洋生态系统及其所产生碳汇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流转权的归属及权能,发挥民事主体在实现海洋碳汇价值上的积极性,并将碳汇损害纳入到侵权责任之中,保障海洋碳汇产品交易顺利展开。选择海洋碳汇资源丰富的地区推进海洋碳汇交易试点,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形成相关示范项目案例库成果,推广可复制的交易制度。提升政府监管职能,特别在开发海洋碳汇项目时,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督察,从而更好地实现海洋碳汇产品多重价值。
(二)研发制定海洋碳汇标准,抢占海洋碳汇标准制定的国际话语权
加大对相关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且受国际认可的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为世界海洋碳汇潜力挖掘提供“中国范式”。在海洋碳汇产品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海洋碳汇资源动态调查监测评估,加强碳汇遥感监测,摸清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碳储量、碳增量、碳年埋藏速率的数量、空间格局及时空变化,建立完备系统的海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和产品目录。构建海洋碳汇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台账体系,将海洋碳汇核算纳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明确海洋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的反应机制,根据潜在风险与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预测我国海洋碳汇分布变化情形,为制定详细、具体的海洋碳增汇与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三)基于中国海洋碳汇产品特色,建立健全海洋碳汇产品交易机制
建立海洋碳汇产品碳信用认证体系是海洋碳汇产品交易的前提。海洋碳汇项目申报者要以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文件为方法论依据,展开项目论证,编制预估减排量核算表,撰写项目设计文件。科研机构除在碳汇项目方法学和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要为海洋碳汇项目开发者提供技术指导和项目申报指导。完善的海洋碳汇产品交易平台是交易的核心。在这一平台上,交易客体为海洋碳汇产品碳信用凭证,交易主体为海洋碳汇碳信用需求方和供给方。需求方主要是碳排放超出政府配额的企业或地区,其购买碳排放信用以抵消自身碳排放量,实现碳排放合规需求。海洋碳汇产品的供给方,即海洋碳汇产品的持有者,包括海洋碳汇项目的直接开发方,红树林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管理单位,为中小规模项目经营者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将海洋碳汇产品纳入国家统一的碳市场交易,鼓励控排企业认购海洋碳汇,并在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上构建全面的碳汇产品交易信息网络服务系统,提供实时有效的供求信息,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与交易成本,引导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灵活但受监管的中介机构是提高交易运行效率的保障。对于大部分中小规模的海洋碳汇项目开发方来说,从第一产业经营业主向项目开发方转变有较大困难。政府应培育和认证一批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代理,为海洋碳汇项目在立项、申报、监测、核证和交易等阶段,提供代理、技术支持以及咨询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加速海洋碳汇产品的价值实现。
(四)强化风险防范,探索蓝色金融创新产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碳汇交易的支持力度,可以提高碳交易市场主体积极性,进一步释放海洋碳汇潜力。一方面,基于海洋碳汇项目周期长、收益不稳定的风险特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和多方位的融资机制,将金融资本和海洋碳汇经济实体联系起来,通过碳金融手段活跃碳市场交易。借鉴已有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方面的经验,开发更多基于海洋碳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海洋碳汇债券、质押贷款、股票、期货交易,以及碳汇产业基金、保险等多层次创新型金融产品。扩大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向海洋碳汇开发项目的倾斜,并在基金投资项目遴选方面,借鉴国际成功案例的遴选要求,兼顾海洋碳汇项目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另一方面,鼓励保险机构为海洋碳汇项目提供风险保障。根据海洋灾害对养殖品种的产量和品质等的影响,设计风灾、海温、盐度、赤潮等指数保险与碳汇遥感指数保险。
(五)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力量
为缓解现有生态补偿机制下的财政压力,应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撬动更多的市场主体投资海洋生态修复和海洋碳汇产品开发项目。其中,多元化特征体现在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上。一是补偿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政府在补偿政策制定、实施、监督和完善等环节的主导作用,积极发展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引导海洋碳汇产品利益相关者和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二是补偿客体多元化。海洋碳汇产品生态保护补偿的客体涉及海洋碳汇产品的开发、保护、修复和治理活动的参与者和相关受损者,以确保海洋碳汇产品的供给。三是补偿标准多元化。在制定海洋碳汇产品生态补偿方案、进行生态补偿政策试点时,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海洋碳汇资源存量与类型、增汇成效、生态功能、生态环境修复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以海洋碳汇产品价值动态消涨为主要参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结合海洋碳汇产品生态保护的直接投入成本和机会成本,实现精细化补偿和奖励,避免“一刀切”的补偿政策造成资金浪费。四是补偿方式多元化。综合运用财政横向与纵向转移支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正向激励,以及环境税费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等负向约束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责任编辑:徐淑云〕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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